「如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」-學術進修課程

  本會邀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陳宗憶副教授於111年7月22日(18:30~21:30),以線上課程舉辦講授「如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」學術進修課程,線上參加人數滿座,反應至為熱烈。

  陳教授曾擔任大法官助理,有關釋憲之學術及實務經驗豐富,開頭即介紹本課程以「憲法訴訟法之規範」、「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規定」、「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程序面」、「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實體面」、「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實務面」及「結論」等六大面向分別講解。

  「憲法訴訟法之規範」、「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規定」部分,陳教授認為有全面裁判化及法庭化、憲法審查程序更加公開透明、合理調降憲法審查案件之表決門檻、引進美國法庭之友制度、引進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、及明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審理規定等特色,並逐條簡略說明憲法訴訟法各條之規定及應注意事項,如憲法訴訟法第59條之聲請,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為之。

  陳教授認為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決戰點在於程序面(尤其是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規定),受理的關鍵在於「憲法重要性」、「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」兩大要件,並舉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,如「憲法法院僅得於法律之解釋與適用構成違憲時,始得介入審查。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違憲,難有如水晶般透明之標準,基本上應許憲法法庭擁有一定裁量餘地,俾能顧及個案特殊情況所需」、「尤其涉及概括條款之適用,若有應審酌之基本權重要事項而漏未審酌,或未能辨識出其間涉及基本權衝突,致發生應權衡而未權衡,或其權衡有明顯錯誤之情形,即可認定構成違憲」等語,說明大法官對於違憲審查程序面之闡釋。

  至於「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實體面」部分,則應注意如何論證法律適用違憲、權力分立、司法權之分工、比例原則如何操作、平等原則如何操作、基本權利之擴散作用、第三人效力等內容,其中操作上仍可遵循大法官釋字就該基本權利所為之審查標準。

  「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實務面」部分,陳教授則引台北地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,探討一般法院法官得否依照憲法、憲法法院裁判進行審判。引111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林俊益等大法官不同意見書,思考有無逾越憲法審查界限之疑慮、混淆憲法法院與各級法院間之權限分際等議題。

  最後,開放會員提問時,陳教授則提出有關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有20頁限制部分,可用補充理由(一)、補充理由(二)方式為之;論述程序面審查時,可多援用該大法官以前於釋字不同意見書之論述,如碰巧又由該大法官做審查,可增加通過審查之機會等建議。

  本次課程內容豐富,討論熱烈,實令與會會員受益良多,並對於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一節有更加全面性之理解。(裕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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